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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知识型职工标兵评选表彰办法
作者:
来源:
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7/12/16 16:45
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文件
创争办字[2005]6号
关于印发《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知识型职工标兵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宣教部,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宣教部:
现将《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知识型职工标兵评选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开展创争活动的工作实际,参照此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适合本地、本行业情况的评选表彰办法,指导基层扎扎实实开展创争活动。
附件: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知识型职工标兵评选表彰办法
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2005年6月6日
附件: 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知识型职工标兵评选表彰办法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引导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以下简称“创争”活动),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标准
根据《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创争办发[2005]1号)中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班组(科室)和知识型职工的各项考核评价要素指标确定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知识型职工标兵标准。
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的标准是: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深入扎实。切实加强对开展创争活动的领导,把创争活动作为提高职工素质、维护职工权益的基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有活动领导机构,形成了党政负责、工会实施、各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格局。各级领导对创争工作高度重视,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创争工作开展得深入细致,扎实有效。
2、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蓬勃开展。组织成员对创建学习型组织目标具有较高的认同度和支持率,有组织发展的共同愿景,能结合各基层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创建行动计划,在广大职工中普及终身学习的理念,形成了团队学习、全员学习、全程学习的制度和氛围,组织内各种学习型团队普遍建立。
3、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完善到位。有完备的工作制度、学习制度、考核制度、监督制度和约束激励制度,维护职工学习权利,为职工接受教育与培训提供平等机会和保障措施。建立了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组织具有独到的创建特色。职工的学习热情、学习成果和劳动创造得到充分肯定和尊重,形成了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以学习推动工作、以工作促进学习的局面,实现了学习成果与工作成就的共享与互动。
4、组织竞争力明显增强,职工队伍素质显著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职业文明程度、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在创争活动中都得到了不断提高,组织学习力持续提升,组织创新力、竞争力和凝聚力不断增强;优秀人才、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创新成果不断涌现;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取得突出成就。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增长,社会效益显著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服务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的标准是:
1、具有优秀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有科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奉献国家、振兴民族、拼搏进取的思想品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敬业、勤业,有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心。
2、具有终身学习的理念。有强烈的学习进取愿望,并通过持续不断的学习具有做好本职工作的较高学习素养、较强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有丰富的理论知识、科技知识和管理知识。
3、具有学习指导实践的能力。努力学习,积极实践,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以学习促进工作,善于运用学习掌握的先进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充分发挥自身潜能,不断运用新知识、新方法、新技能解决实践问题。
4、具有持续创新的成效与业绩。能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业务技术精湛;不断超越自我,坚持学习成才,事迹特别突出;在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工作创新等方面做出了特别突出的创造性的贡献,并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评审机构
1、由全国总工会、中央文明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工商联共同成立“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审委员会”,在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和知识型职工标兵的评审认定工作。
2、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争办”)负责评选表彰初评工作的组织、实施、资格审定、联络协调及其他日常工作。
三、评审办法
1、凡是符合学习型组织基本条件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均有资格申报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凡是符合知识型职工基本条件的职工不分单位性质、本人职务、职称、学历、资历和身份,均有资格申报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
2、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的评选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全国创争办不接受单位或个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创争活动领导机构和全国铁路、金融、民航等行业和系统的创争活动领导机构为推荐单位,负责本地、本行业候选单位及候选人的审核推荐工作。具体推荐指标及要求按当年度创争办的通知精神执行,原则上每个推荐单位推荐的学习型组织和知识型职工标兵候选名额分别不超过3个。
3、各省(区、市)总工会以及全国铁路、金融、民航等行业和系统的创争活动领导机构必须将拟推荐上报名单在各省(区、市)和部门、行业的主要媒体或全系统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向全国创争办提交推荐报告。
4、推荐对象必须是在省级同类评选中获得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的单位和个人。
5、推荐报告应同时附上以下材料:
(1)候选单位(个人)详细事迹材料;按照全国创争活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撰写的不少于8000字的详细文字材料,不少于800字的缩编事迹材料,音像资料制作符合规范要求。
(2)能反映候选单位在经济、政治建设与社会建设中突出成果的证明材料,能反映标兵候选人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成果的鉴定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关辅助证明材料。
(3)各地进行公示的有关文字及统计资料。
(4)由各推荐单位盖章同意并有审核意见的推荐表。
6、终评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超过三分之二评委参加的评审会议进行,评委根据创争办提供的候选单位(个人)的事迹材料逐一进行分析研究,严格评审,最后采取不计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10个、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10名。
7、创争办负责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归纳整理上报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四、表彰
1、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将定期进行评选表彰,每次表彰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10个,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10名。不重复评审。
2、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名单后,向全国总工会申报对当选的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分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正式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对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除颁发证书、奖章外,适当给予奖励。
3、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以表彰会或新闻发布等形式,公布当年评选结果,表彰奖励获荣誉称号的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没有获得标兵荣誉称号的候选单位和个人将分别授予全国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及全国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五、社会监督
推荐和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优中选优、保质保量的原则,整个推荐评选工作都要加强社会监督,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和方法取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核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已经取得荣誉称号的立即取消所有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奖章及所有奖励,并通报公示。全国创争活动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创争办工作人员在评审期间不得参与与评审工作有关的考察、参观、宴请或其他活动,不与候选单位(个人)有任何接触,以保证评审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中进行。必要时,全国创争办将会同有关部委并聘请专门人员对拟表彰单位进行抽查。
六、附则
1、 本办法由全国创争办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创争”活动 评选表彰 办法 通知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引导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以下简称“创争”活动),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标准
根据《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创争办发[2005]1号)中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班组(科室)和知识型职工的各项考核评价要素指标确定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知识型职工标兵标准。
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的标准是: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深入扎实。切实加强对开展创争活动的领导,把创争活动作为提高职工素质、维护职工权益的基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有活动领导机构,形成了党政负责、工会实施、各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格局。各级领导对创争工作高度重视,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创争工作开展得深入细致,扎实有效。
2、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蓬勃开展。组织成员对创建学习型组织目标具有较高的认同度和支持率,有组织发展的共同愿景,能结合各基层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创建行动计划,在广大职工中普及终身学习的理念,形成了团队学习、全员学习、全程学习的制度和氛围,组织内各种学习型团队普遍建立。
3、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完善到位。有完备的工作制度、学习制度、考核制度、监督制度和约束激励制度,维护职工学习权利,为职工接受教育与培训提供平等机会和保障措施。建立了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组织具有独到的创建特色。职工的学习热情、学习成果和劳动创造得到充分肯定和尊重,形成了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以学习推动工作、以工作促进学习的局面,实现了学习成果与工作成就的共享与互动。
4、组织竞争力明显增强,职工队伍素质显著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职业文明程度、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在创争活动中都得到了不断提高,组织学习力持续提升,组织创新力、竞争力和凝聚力不断增强;优秀人才、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创新成果不断涌现;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取得突出成就。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增长,社会效益显著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服务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的标准是:
1、具有优秀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有科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奉献国家、振兴民族、拼搏进取的思想品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敬业、勤业,有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心。
2、具有终身学习的理念。有强烈的学习进取愿望,并通过持续不断的学习具有做好本职工作的较高学习素养、较强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有丰富的理论知识、科技知识和管理知识。
3、具有学习指导实践的能力。努力学习,积极实践,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以学习促进工作,善于运用学习掌握的先进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充分发挥自身潜能,不断运用新知识、新方法、新技能解决实践问题。
4、具有持续创新的成效与业绩。能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业务技术精湛;不断超越自我,坚持学习成才,事迹特别突出;在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工作创新等方面做出了特别突出的创造性的贡献,并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评审机构
1、由全国总工会、中央文明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工商联共同成立“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审委员会”,在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和知识型职工标兵的评审认定工作。
2、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争办”)负责评选表彰初评工作的组织、实施、资格审定、联络协调及其他日常工作。
三、评审办法
1、凡是符合学习型组织基本条件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均有资格申报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凡是符合知识型职工基本条件的职工不分单位性质、本人职务、职称、学历、资历和身份,均有资格申报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
2、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的评选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全国创争办不接受单位或个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创争活动领导机构和全国铁路、金融、民航等行业和系统的创争活动领导机构为推荐单位,负责本地、本行业候选单位及候选人的审核推荐工作。具体推荐指标及要求按当年度创争办的通知精神执行,原则上每个推荐单位推荐的学习型组织和知识型职工标兵候选名额分别不超过3个。
3、各省(区、市)总工会以及全国铁路、金融、民航等行业和系统的创争活动领导机构必须将拟推荐上报名单在各省(区、市)和部门、行业的主要媒体或全系统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向全国创争办提交推荐报告。
4、推荐对象必须是在省级同类评选中获得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的单位和个人。
5、推荐报告应同时附上以下材料:
(1)候选单位(个人)详细事迹材料;按照全国创争活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撰写的不少于8000字的详细文字材料,不少于800字的缩编事迹材料,音像资料制作符合规范要求。
(2)能反映候选单位在经济、政治建设与社会建设中突出成果的证明材料,能反映标兵候选人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成果的鉴定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关辅助证明材料。
(3)各地进行公示的有关文字及统计资料。
(4)由各推荐单位盖章同意并有审核意见的推荐表。
6、终评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超过三分之二评委参加的评审会议进行,评委根据创争办提供的候选单位(个人)的事迹材料逐一进行分析研究,严格评审,最后采取不计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10个、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10名。
7、创争办负责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归纳整理上报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四、表彰
1、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将定期进行评选表彰,每次表彰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10个,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10名。不重复评审。
2、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名单后,向全国总工会申报对当选的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分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正式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对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除颁发证书、奖章外,适当给予奖励。
3、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以表彰会或新闻发布等形式,公布当年评选结果,表彰奖励获荣誉称号的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没有获得标兵荣誉称号的候选单位和个人将分别授予全国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及全国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五、社会监督
推荐和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优中选优、保质保量的原则,整个推荐评选工作都要加强社会监督,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和方法取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核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已经取得荣誉称号的立即取消所有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奖章及所有奖励,并通报公示。全国创争活动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创争办工作人员在评审期间不得参与与评审工作有关的考察、参观、宴请或其他活动,不与候选单位(个人)有任何接触,以保证评审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中进行。必要时,全国创争办将会同有关部委并聘请专门人员对拟表彰单位进行抽查。
六、附则
1、 本办法由全国创争办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创争”活动 评选表彰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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