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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奖励办法》颁布

《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奖励办法》颁布

作者:
创争办
来源:
创争办
2017/12/16 16:45
日前,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正式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全国铁路、民航、金融系统的创争活动领导机构印发了《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奖励办法》,现将《办法》全文刊登如下。
 
创争办
 
2005年11月18日
 
 
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奖励在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以下简称创争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职工,调动各类组织及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速工人阶级知识化进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奖励下列组织和个人:
 
(一) 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
(二) 全国学习型组织优秀单位;
(三) 全国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
(四) 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
(五) 全国知识型职工优秀个人;
(六) 全国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
 
第三条 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审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工商联共同组成“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学习型组织和知识型职工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审的组织协调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的评审奖励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奖项的设置
 
第七条 “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全国学习型组织优秀单位”的称号授予在全国创争活动中有突出成就的组织。
 
前款所称突出成就,应当具备下列标准: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深入扎实。切实加强对创争活动的领导,把创争活动作为提高职工素质、维护职工权益的基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有活动领导机构,形成了党政负责、工会推动、各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格局。各级领导对创争工作高度重视,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创争工作深入细致,扎实有效。
 
2、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蓬勃开展。对创建学习型组织目标具有较高的认同度和支持率,有组织发展的共同愿景,能结合各基层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创建行动计划,在广大职工中普及终身学习的理念,形成了团队学习、全员学习、全程学习的制度和氛围,组织内各种学习型团队普遍建立。
 
3、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完善到位。有完备的工作制度、学习制度、考核制度、监督制度、经费保障制度和约束激励制度,维护职工学习权利,为职工接受教育与培训提供平等机会和保障措施。建立了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组织具有独到的创建特色。职工的学习热情、学习成果和劳动创造得到充分肯定和尊重,形成了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以学习推动工作、以工作促进学习的局面,实现了学习成果与工作成就的共享与互动。
 
4、组织竞争力明显增强,职工队伍素质显著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职业文明程度、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在创争活动中都得到了不断提高,组织学习力持续提升,组织创新力、竞争力和凝聚力不断增强;优秀人才、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创新成果不断涌现;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取得突出成就。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增长,社会效益显著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服务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全国学习型组织优秀单位”称号每次授予数额各10个。
 
第八条 “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和“全国知识型职工优秀个人”的称号授予在全国创争活动中有卓越建树的个人。
 
前款所称有卓越建树,应当具备下列标准:
 
1、具有优秀的思想道德素质。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奉献国家、振兴民族、拼搏进取的思想品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敬业、勤业,有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心。
 
2、具有终身学习的理念。有强烈的学习进取愿望,并通过持续不断的学习具有做好本职工作的较高学习素养、较强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有丰富的理论知识、科技知识和管理知识;善于集中团队成员智慧,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组织并带领团队不断学习、持续创新、共同发展。
 
3、具有学习指导实践的能力。努力学习,积极实践,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以学习促进工作,善于运用学习掌握的先进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充分发挥自身潜能解决实践问题。
 
4、具有持续创新的成效与业绩。能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业务技术精湛;不断超越自我,坚持学习成才,事迹特别突出;技术发明、技术创造在国际、国内或同行业内居领先水平;在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工作创新等方面做出了特别突出的创造性的贡献,并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和“全国知识型职工优秀个人”称号每次授予人数各10名。
 
第九条 “全国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的称号授予以下组织:
 
(一)创争活动全面开展,学习型班组(科室)普遍建立;
(二)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大批优秀人才和拔尖人才脱颖而出;
(三)组织竞争力明显提升,创新成果突出,创造了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
 
“全国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每次授予数额不超过50个。
 
第十条 “全国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的称号授予以下个人:
 
(一) 具备优秀的思想道德素质、优异的专业知识和岗位技术技能,在带领团队学习、创新及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 努力学习,积极实践;在知识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和工作创新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在技术创新或管理创新等方面有创造性贡献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 在发明创造、攻克技术难关或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本行业或社会公认的技术应用成果,产生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为创建学习型组织和提高组织核心竞争力做出显著贡献,并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等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意义。
 
“全国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80名。
 
第三章   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的评审
 
第十一条 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每年评审一次。标兵单位和标兵个人不重复进行评审和表彰。
 
第十二条 凡是符合学习型组织基本条件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均有资格申报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凡是符合知识型职工基本条件的职工不分单位性质、本人职务、职称、学历、资历和身份,均有资格申报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具有推荐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标兵候选单位(个人)的资格: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创争活动领导小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型的机构;
(三)全国铁路、金融、民航等行业和系统的创争活动领导机构;
(四)经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认定的符合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限额推荐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知识型职工标兵的候选单位(人选);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有关辅助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核经初评上来的每一个候选单位和个人的事迹材料,并作出认定意见和结论,最后采取不计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优秀单位各10个、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和优秀个人各10名。 
 
第十六条 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优秀单位、知识型职工标兵和优秀个人、全国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等获奖单位及个人进行审核批准。
 
第四章  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的奖励
 
第十七条  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全国学习型组织优秀单位和全国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全国知识型职工优秀个人和全国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由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八条  全国总工会分别向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对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除颁发证书奖章外,并给予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十九条 获得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和优秀个人称号的职工在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评聘时可向上高聘一个等次,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向上做相应调整。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先进事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各项称号的;
(三)申报奖励时,有意隐瞒严重错误的;
(四)有其他严重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的;
(五)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单位)骗取各项奖励的。
 
第二十一条 撤销奖励,由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决定,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执行。撤销奖励包括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奖金,并终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同时在媒体上发布消息。
 
第二十二条 参与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的评选表彰办法由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全国总工会修订发布的《全国职工自学成才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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